第二百一十二条
本法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的实施步骤,由国务院另行规定。
第二百一十三条
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、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。
第二百一十四条
本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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